关于公布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
2006-9-7 11:04: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政策性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的要求,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经贸委审核和推荐,经我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104户担保机构(第一批)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现予公布。


    附件:一、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